標題 |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鄂爾多斯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索 引 號 | 000014349/2021-03691 | 發文字號 | 鄂府發〔2021〕220號 | 成文日期 | 2021-09-15 00:00:00 | |
發文機關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信息分類 | 其他 | 公開日期 | 2021-09-15 00:00:00 | |
概述 |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鄂爾多斯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 有效性 | 1 |
各旗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事業單位:
《鄂爾多斯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5日
鄂爾多斯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市整體質量水平提升,大力推動質量強市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9〕7號),結合鄂爾多斯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鄂爾多斯市市長質量獎(下稱市長質量獎)是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項,主要對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在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等方面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具有顯著行業標桿示范帶動作用的優秀組織和對促進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授予的榮譽獎項。優先考量在安全生產高效、能耗雙控達標、綠色生態環保、創新驅動發展、現代服務優質等方面居同行業前列的企業。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屆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授獎總數不超過五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獲獎名額,若無符合條件的組織和個人,獎項可以空缺。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組織和個人自愿申報,嚴格標準要求,好中選優,不收取費用。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有效期為三年。
第六條 鼓勵各行各業的優秀企業及成長性強的中小企業和個人積極申報市長質量獎。支持民營企業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設立鄂爾多斯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下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分管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人民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質量管理專家、市級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評審工作,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重大事項;
(二)審定評審細則、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議評審結果,確定提請市人民政府的擬授獎名單。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市長質量獎日常工作。秘書處主任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長兼任。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方案;
(二)組織制定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
(三)組建評審組,并監督評審組職責履行情況;
(四)選定評審機構;
(五)向評審委員會提交市長質量獎評審結果,提出審議候選名單;
(六)組織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工作。
第九條 市級有關部門、各旗區市場監管部門、市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本行業組織和個人的市長質量獎培育、發動、推薦和推廣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鄂爾多斯市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連續正常運營三年以上,具備有關資質或證照。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環保、質量、安全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管理模式先進,認真貫徹《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國家標準,具備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質量效益突出,且具有推廣價值。
(四)具有突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服務經營活動的,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近三年居全市同行業前列。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居全市同行業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一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質量或質量有關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有質量創新和改進意識,積極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或在質量管理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對提高組織或行業質量水平作出重要貢獻,為組織和社會帶來顯著效益。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具有榜樣作用和社會影響力,個人信用記錄良好。申報個人如為組織最高管理者,其任職組織近三年應無重大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無重大社會負面影響投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二)未取得國家規定的有關證照;
(三)近三年有較大以上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服務質量和勞動保障等重大質量問題或違法記錄;
(四)近三年參加各級政府獎項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五)近三年在繳納和代扣代繳稅收、社會保險費過程中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
(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第四章 評審標準及方法
第十三條 市長質量獎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為依據。評審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發展適時修訂。
第五章 申報及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前,由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向市級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各旗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出申報通知,并通過媒體公開發布申報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或個人自愿申報市長質量獎,按照評審標準有關要求進行自我評價,在規定時限內將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及相關證明性材料報送各行業主管部門及各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核實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經核實符合申報條件的,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評審委員會秘書處。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會同成員單位對申報材料從申報主體、申報渠道、申報程序、材料規范等方面進行資格初審,確定具備申報資格的組織和個人。資格審核應在收到申報材料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需要補充完善的內容應一次性告知。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組建評審組或聘請評審機構開展評審工作。評審機構采用政府采購方式選定。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工作包括材料評審、現場評審,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在市級主要媒體、網站上公布評審結果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不少于二十日。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根據評審結果和征求意見情況進行綜合排序,提出審議候選名單,提請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召開全體成員會議,研究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報告及推薦名單,決定擬授獎名單。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向社會公示本年度經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市長質量獎擬授獎名單,公示期為七個工作日。對公示的組織或個人存在異議的,評審委員會應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由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提請評審委員會取消其授獎資格。對公示的組織和個人無異議的,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章 獎勵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向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頒發榮譽證書、獎牌,對獲獎組織獎勵人民幣五十萬元。獎勵和評審經費納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部門預算。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應將獎金用于質量持續改進、創新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獎勵質量工作優秀員工、實驗室建設投入、先進經驗和成果宣傳等,不得挪作他用。評審經費主要用于會議費、評審專家聘請費、差旅費等相關支出。
第二十四條 評審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和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本人應當主動回避。
第二十五條 建立評審人員和受評組織、個人雙向監督反饋評價機制。受評組織、個人對評審人員紀律執行情況作評價,評審人員對受評組織、個人守紀情況作評價。對評審人員存在弄虛作假、吃拿卡要等違紀違法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責問責。
第二十六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透明、公開,接受媒體、相關社會組織代表及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組織或個人,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可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后三年內發生較大質量或安全事故,或有嚴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的,由評審委員會秘書處調查核實并提交評審委員會研究決定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撤銷獎勵,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的人員,要依法保守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不得從事或者參與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條 市長質量獎獎牌、證書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獲獎組織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它營利性活動。
第七章 推廣與應用
第三十一條 各旗區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負責總結、宣傳和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典型經驗、工作成果。市各主要媒體要主動宣傳獲獎組織發展成就,提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營造良好發展氛圍。
第三十二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持續學習應用先進質量理論、方法并不斷創新,追求卓越績效,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發揮好模范帶動作用。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鄂爾多斯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實施意見〉的通知》(鄂府發〔2011〕103號)同時廢止。
相關鏈接:《鄂爾多斯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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